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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实行“应保尽保”

文章来源: 荆州市招商促进中心发布时间:2020-07-0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积极盘活存量土地要素资源,促进节约集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大力消化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大力盘活使用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资源,对复工复产和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实行“应保尽保”。全省每年确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目标。2020年,全省提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分别不少于23.05万亩和4.24万亩,更大力度支持项目落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持续推动城镇低效土地开发利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分类、分对象、分时段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加快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范围,重点改造完善小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养老、托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持续加大旧城区、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力度,提升城市功能和土地利用效率。积极探索土地使用权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类型为国有企业划拨土地的低效用地,原土地使用权人优先开发使用的权利模式。鼓励复工复产和招商引资项目主体及社会资本参与改造运营,建立政府、项目主体、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改造资金和收益分配共享的良性机制。(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持续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保护和激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财产权益,围绕新农村产业发展要求,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现状和入市需求调查,为入市提供基础。创新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和模式,探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调整,积极推广宜城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经验,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市、县积极开展入市交易工作。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复工复产和招商引资项目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因地制宜发展农产品加工、文旅康养、电商物流等适宜农村的相关产业。(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明确指标使用和相关税费政策。加快存量建设用地供应,促进用地指标、已缴纳税费向经济发展效益转化。经市、县确定不再供应的批而未供土地,通过撤销用地批文释放有关指标,尽快盘活再利用。盘活指标既可以保留在原地块,也可以在其他地块组合使用。撤销用地批文地块今后重新开发利用的,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时,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核算规划规模、年度计划、林地、占补平衡等相关指标,以及新增费、耕地占用税等税费问题。(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落实用地支持措施。符合政策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对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工业企业,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50%,其余在一年内缴清。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利用存量土地资源、房产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土地用途和权利人、权利类型在5年过渡期内可暂不变更。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确定出让底价。(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深化工业用地出让制度改革。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鼓励复工复产和招商引资项目以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推行“标准地”出让,在不低于省政府已明确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尽快明确本地的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控制性指标,所有指标一次公示,实现“拿地即可开工”。(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编制用地目录和招商地图。大力推行“网上搜地、云上选地”服务,为企业选地用地提供便利条件。要定期发布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地块清单,市、县政府要根据清单进一步完善具体信息,编制本地《复工复产和招商引资推荐用地目录》,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制作存量建设用地“招商地图”,在政府、部门网站和媒体公开发布,引导项目进区入园。优先保障省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支持政策,打造“产业聚集、用地集约”的招商引资用地格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积极推动难点问题分类化解。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加快推动实际已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分类对抵押融资、非正常储备、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抵押二级市场,加快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二级市场交易操作办法,积极盘活低效闲置建设用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严格激励惩罚措施。定期开展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使用情况考评,考评结果计入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县域经济GDP地耗考核,存量建设用地总量反弹的,按照反弹率等比例扣减GDP地耗考核分值。考评结果与市、县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挂钩。对工作进展落后的县,暂停除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扶贫搬迁和重要民生项目以外的一般项目用地审批。(责任单位:省考核办、省自然资源厅、省经信厅、省商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本意见有效期五年,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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